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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之间出现第三者可否成为离婚的条件?

2023-01-08 17:08:21 浏览量:114次

【案件】原、被告于1986年8月相识,1988年开始同居生活,同居后二人关系较好。1989年7月11日生育一女儿,1995年12月5日生育一子,取名祝甘。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,二人为把家庭搞好,双方于1994年一同外出XX市务工至今。2006年8月28日,双方补办结婚登记。近年来,由于原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后,与被告在感情上以生了矛盾,原告于2007年1月向提起诉讼,要求与被告离婚,后被本院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另查明,原、被告在婚后修建石砖房屋六间。女儿祝迢(化名)现已成年独立生活,儿子祝甘(化名)现正在读小学六年级。
【案件焦点】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
【评析】
上海离婚律师认为:原、被告属自由恋爱,通过相互了解后二人共同生活在一起,当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,但双方感情较好。在同居生活期间不仅生育有两个子女,为了搞好家庭二人还外出务工。经过夫妻双方勤奋劳动,不仅修建了房屋,还抚育女儿长大成人,儿子现正在校完成学业。该家本应是一个和睦友好的家庭。事实证明在原被告共同生活长达近二十年后,双方仍旧补办结婚登记,其行为充分证明二人有着深厚感情和牢固的婚姻基础,其目的是想他们多年的婚姻关系得到法律上的认可。但由于被告长时间在外务工,思想上难免产生一些变化,与“第三者”有不正当来往后,忘记了自己为人夫、为人父的责任。特别是原被告的儿子祝甘,即将步入紧张的中学学习阶段,也是他成人的关健时期,原告更应肩负起自己的职责,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,为其成长创造良好条件。
本案在诉讼中,原告自家的亲属向本院证明了原被告夫妻的真实状况,指出了被告的过错。这些证言不仅说明了被告贤惠持家,同时证明其与原告其他家庭成员相处很好,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以来的为人表现得到了原告大家庭一致认同。庭审中被告再次表示为了家庭和小孩,愿意原谅原告的过错,同原告和好夫妻关系。所以本院希望原告要认真听取亲友的良言,静心反思自己的行为,珍惜与结发妻子来之不易的这段感情,为家庭、子女、妻子和自己作出正确的选择。
【审理】虽然原告于2007年1月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,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,但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,证明在本院驳回其请求后二人未和好关系,因此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不予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,由原告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。
【总结】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,应首先判断是否可以调解,调解不成再判决是否可以离婚。夫妻之间应当加强信任与责任感,共同经营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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